经济管理综合训练中心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1. 训练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及低值物资均属国家财产,在保证训练中心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允许部分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借出。本学期教学正常使用的仪器一律不外借。
2. 借用仪器设备的部门应说明所借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及归还日期,并持有借据,经分管院长或主任批准后,由训练中心财产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3. 借用训练中心仪器设备的部门,具有对所借仪器负责维修、保养责任,保证仪器设备归还时性能及功能指标基本不变。
4. 借用者必须按借出登记的归还日期将所借仪器送归训练中心,到期不还的,经主管院长或主任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不归还仪器设备的借用部门,本训练中心应向借用部门发出警告,并取消其将来在本训练中心借用仪器设备的资格。
5. 借用部门归还仪器设备时,经训练中心设备管理人员验收,确认没有问题时方可注销其借用登记。对于归还仪器时不能达到借出时的功能指标,根据仪器的损坏情况,借用部门必须负责修理或赔偿。
6. 在教学实验过程中,学生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要按学校规定赔偿。具体赔偿额度视仪器设备本身的价格、损坏程度、损坏过程情节及事后态度来确定。
7. 训练中心仪器设备,如有丢失,有关责任人负有赔偿责任,视仪器贵重程度及丢失情节,进行相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