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校办〔2010〕10 号
一、为规范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仪器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有关专家论证确认后可以办理产权注销手续的行为。
三、仪器设备报废工作应及时办理,办理仪器设备报废的单位必须填写《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交设备处审核,分别报学校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报废前必须办理撤除海关监管手续。
(一)单位价值在800 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单位价值在800 元以上(含800 元)及40 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单位价值在40 万元以上(含40 万元)的,设备使用单位应按教育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报废原因,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上报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四、为保证帐、物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原使用单位上交设备处。报废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完整,各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卸。确因维修等工作需要,需要拆除使用零部件的,应得到设备处批准。在未经设备处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
五、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统一处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报废设备,一经发现,将追查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已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如另有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在设备处备案。
七、已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由设备处等部门联合邀请有资质、信誉高的废品回收单位或个人进行投标报价,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联合评标。
八、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地回收仪器设备的残值,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应采取分类处理的原则。能以单台件进行报价的(如电脑、空调等),应以单台件为单位进行报价处理。不能以单台件进行报价处理的以其他合适方式进行处理。
九、已报废仪器设备收入上交学校,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报废仪器设备回收残值款。
十、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