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校办〔2010〕7 号
一、为加强我校低值耐用品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仪表、教具、机电设备、工量器具、文艺、体育用品等。单价在200 元(含)以上800 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按照《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无论何种来源、何种经费渠道增添的低值耐用品均属学校财产,均需按本办法管理。
四、低值耐用品实行各单位和下属使用部门二级管理,应指定专、兼职人员作为低值耐用品管理人。
五、各单位应建立低值耐用品单位总账和各使用机构的分户明细账。各使用机构要定期进行账、物核对,每年与上级主管部门对账,务必做到账物、账账相符。
六、低值耐用品的借用、调拨、移交参照《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七、对无修理价值和无使用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已批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应上交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处理,任何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八、低值耐用品的损坏和丢失,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参照《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九、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十、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