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管理细则
作者:管理员  来源:商学院   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06-22  浏览次数:

 

经济管理综合训练中心

 

防火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中心管理人员或指导老师应对进入中心的人员(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了解实验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必要的安全常识,使他们能够了解和掌握实验中心内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安全出口等。

第二条 实验过程中有关人员或指导老师不应随便离开实验室。

第三条 各种消防设备应有专人保管,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如发现短缺、失效应书面报告保卫部门予以补充或更换。

第四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懂得各种基本灭火方法。

第五条 中心内严禁吸烟,火种要当场熄灭;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第六条 电器设备、导线、插头插座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如发现有电线漏电,开关跳火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电工修理;严禁私拉电线,或私自在电气线路上增加容量。

第七条 中心内的用电量不允许超过额定的负荷。使用空调器、电取暖器应经校有关部门同意方可。

第八条 中心内电气设备安装、检查维修、重大改线和临时用线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由正式电工操作安装;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第九条 维修设备必须先关闭设备电源,再进行作业;维修使用的仪表仪器、电烙铁等用电设备用完后立即切断电源,存放到固定地点。

第十条 严禁存放腐蚀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易燃品清洗带电设备。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必要的防火常识,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技术安全制度和防火制度的执行情况。

  

火警电话:119   盗警电话:110   急救电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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