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校办〔2010〕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采购、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贵重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重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单价在人民币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总价超过人民币10 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二章 论证
第三条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需组织专家论证,并填写《江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1.按拟购贵重仪器设备的预算金额,实行分级论证
(1)40 万元以下的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并主持论证;
(2)40 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计划部门会同设备处组织专家论证,100 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需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论证会。
2.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
(1)仪器购置的必要性,包括预期该仪器对本学科项目的作用,仪器购置后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售后服务以及购置后每年运行经费、维修费等的筹措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预购仪器设备在本地区、本校配备及使用情况,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3.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审批流程
(1)使用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意见;
(2)学校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章 购置
第四条预算单价在10 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按《江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价100 万元以上或项目资金有特殊要求的贵重仪器设备,经校招投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采取委托招标方式采购;单价在10 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采取校内招标方式采购。
第五条新购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工作,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3.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并应保证结果的可重复性和稳定性;
4.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验收报告,由设备处归档;
5.安装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述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备忘录,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为到港之日起的90 天,验收人应在索赔期到期前30 天书面报告问题,设备处视情况办理商检索赔或与外方协商解决问题。
第四章 管理
第六条贵重仪器设备的档案是一台仪器设备从论证、购置、安装、调试、使用、运行记录直至报废全过程的记录和原始资料,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按规定建档。贵重仪器设备的档案包括:
1.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会议文件、记录等);
2.上级或领导的批件;
3.订货合同;
4.外贸单证等;
5.开箱验收报告、记录、安装验收报告;
6.进口仪器设备的来往公函、索赔文件及其结果;
7.随机技术资料;
8.仪器设备使用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
9.自制仪器设备的技术文件资料;
10.赠送仪器设备的函件和文件。
第七条 40 万元以下的贵重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40 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由设备处负责整理,交学校档案馆保存管理。
第八条免税进口的贵重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在五年监管期满后,最迟在仪器设备报废前,须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借出校外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经主管校长批准,依据《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借用手续。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借用需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因部门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对贵重仪器设备办理校内调拨手续的,按照《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学校有权对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作调剂处理;贵重仪器设备调拨给校外单位的,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管校长批准,原则上采取有偿调拨的方式进行。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需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等原因需降档或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经学校审批后,做降档或报废处理。批准调拨或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在设备处接收之前不得移出实验室,如造成损坏、丢失等损失,按照《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当事人赔偿。
第五章 使用
第十一条每台贵重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报表;
2.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
3.在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和新的测试技术及方法,使仪器设备发挥更大效益;
4.负责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十二条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人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三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为加强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贵重仪器设备应加入“江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协作网”,按协作网要求进行日常管理,预约登记开放。
第十四条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各单位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在保证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用、服务,对外开放服务应按学校规定统一收费管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十五条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报告,由单位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设备处报告。贵重仪器设备不得自行拆改或分解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设备处审批。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考核。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专用仪器设备的合格使用机时为800 小时/年,通用仪器设备的合格使用机时为1400 小时/年。考核工作由设备处主持,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