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校办〔2010〕1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学院、单位、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凡使用、购买、储存、处置剧毒化学品的学院、单位、部门和实验室等,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其工作职责进行分工,并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设备处负责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审批、采购、仓储保管、发放;相关学院、单位负责本学院、本单位各实验室、学科组剧毒化学品的登记、使用和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废弃剧毒化学品、包装物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集中委托处置;保卫处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督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五条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
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二章 申请、审批与购买
第六条因教学、科研实验需要,确无其他代用品,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由实验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品名、用途、用量等情况,并填报“江南大学剧毒化学品购买审批表”(附件1),经学院、单位主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设备处、保卫处审批。设备处统一办理向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剧毒化学品由设备处负责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统一购买,不得向未取得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批准书的单位采购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入后要及时登记购买台账,如实记录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等信息,对应的购买许可证件、发票等购买凭证的复印件要妥善保存备查,购买凭证回执需交市公安局备案。
第八条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由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具备剧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由承运方代为向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方可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到货后应及时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所在公安分局备案。
第九条剧毒化学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购买剧毒化学品,不准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不准私自
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化学品。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一条学校统一建立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严格按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统一管理。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配备储存设备和防盗报警装置,并注意通风、防潮、防热、防冻。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剧毒化学品不可存放在一起。任何学院、单位不准私设剧毒化学品库,任何个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存放地点或使用场所。
第十二条剧毒化学品库必须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制度。购入的剧毒化学品应及时入库并登记库存台帐,如实记录入库的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等信息。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核对实际库存情况,如有账物不符或非法流失,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当天未能用完或暂时不用的剧毒化学品,由校剧毒化学品库代为保管。
第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库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熟悉所保管的剧毒化学品的性质、特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制度,必须经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 领取和发放
第十五条剧毒化学品出库严格执行审批手续。领取剧毒化学品时应填写“江南大学剧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附件2),由两名领用人(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如学生为使用人,须有教师一同领用)签字,经实验室主任或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再经校保卫处批准。两名领用人同时将领取的剧毒化学品取回实验室。剧毒化学品只准领取本次或本工作日内实验的实验用量,严禁超量领取。所领用的剧毒化学品不得与普通化学品混放,应单独放置并双人双锁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剧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发放制度,发放必须有两人同时进行。剧毒化学品库管理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发放日期、品名、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登记表应随同领料单等原始资料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第五章 使用与保管
第十七条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使用制度。使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必须有两人同时操作,实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指导教师必须在场。
第十八条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填写《剧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表》(附件3),对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进行登记。剧毒化学品用完后,应在使用记录表上注明“使用完毕”,领用人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主任签字确认。记录表交回设备处物资供应科统一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当天未能用完且暂时不用或不再使用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交回剧毒化学品库代为保管。交付代为保管时,交接双方均应有双人同时在场办理交接手续。交付代为保管的剧毒化学品应贴上标签,详细注明品名、剩余量、交回日期以及交付保管的所在实验室名称、领用人姓名、领用时间等信息,交付代为保管的剧毒化学品的使用记录表应随同剧毒化学品一并交剧毒化学品库,双方双人同时在剧毒化学品库代为保管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所有代为保管的剧毒化学品,应明确保管期限,超过保管期的,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章 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江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剧毒化学品使用后所产生的废渣、废液等不得私自乱倒,应严格执行环保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密封包装,并注明详细名称,上交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剧毒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剧毒化学品库,不准随意丢弃和擅自处理。
第七章 安全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要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管理办法,研究制订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并经常检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要加强安全教育,树立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人人有责的意识。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剧毒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措施到位,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剧毒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抢)、误用、流散等突发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校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报告公安、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剧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买、运输、使用、贮存、转让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设备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江南大学剧毒化学品购买审批表
剧毒化学品名称 | | 规 格 | |
申请人姓名 | | 数 量 | |
所在单位 | | 身份证号码 | |
所在实验室 | | 保管方式 | |
联系电话 | | 使用期限 | |
剧毒化学品用途 | |
实验室主任审查意见 | |
所在学院(单位) 负责人审查意见 | |
设备处负责人审查意见 | |
保卫处负责人审查意见 | |
附件2:
江南大学剧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
申领日期:
姓名 |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姓名 |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品名 | | 规格数量 | |
实验内容 | | 实验地点 | |
实验室主任意见并签章: | 年 | 月日 |
保卫处负责人意见并签章: | 年 | 月日 |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保卫处;一份交化学试剂库; | | |
江南大学剧毒化学品领用申请表
申领日期:
姓名 |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姓名 |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品名 | | 规格数量 | |
实验内容 | | 实验地点 | |
实验室主任意见并签章: | 年 | 月日 |
保卫处负责人意见并签章: | 年 | 月日 |
此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保卫处;一份交化学试剂库; | | |
附件3:
江南大学剧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表
品 名 | | 领用 数量 | | 规格 | |
领用人 | | 领用 日期 | | 指导 教师 | |
实验内容 | 使用数量 | 剩余数量 | 使用人 | 使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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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处理记录:处理人: |
以上药品使用完毕后,领用人、指导教师签字注销: 领用人: 指导教师: |
备注:剧毒品使用完毕后,请将使用记录表返回物资供应科,空瓶交回药品库统一保管处理,以免流失,确保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