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商学院   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06-23  浏览次数:

 

江大校办〔2010〕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校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各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是本单位化学危险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化学危险品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措施到位,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学校保卫处、设备处是我校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保卫处负责剧毒化学危险品购买审批及危险化学品日常检查监督。设备处负责全校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审批、仓储、供应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建立和健全学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发生化学危险品处理不当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采购与运输

第七条采购人员应持有无锡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采购员证》,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采购下列化学危险品需持有《危险化学品采购证》:

1.爆炸物品;

2.一级氧化剂;

3.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

4.一级自燃品;

5.一级遇水燃烧物品;

6.一级易燃液体;

7.一级易燃固体;

8.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

9.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采购人员不得转借危险化学品采购员证或为外单位代购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易制毒化学品、压缩气体、剧毒化学品采购和运输必须遵照《江南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江南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和《江南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保管与发放

第八条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必须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存放场所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保管人必须持有无锡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保管员证》。

第九条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条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十一条压缩气体存放必须遵照《江南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执行。第十二条爆炸、剧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与发放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要建立并定期进行检查使用台帐,保存2 年备查。

第十三条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五章使用与处置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无法净化处理的化学危险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江南大学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化学危险品的废物乱倒、乱放、随意抛弃。

第十五条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化学危险品,必须经学校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设备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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