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管理员  来源:商学院   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06-23  浏览次数:

 

 江大校办〔2008〕11 号

为加强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 号国务院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第46 号令)及江苏省无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个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锡质技监锅发〔2003〕第125 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ºC)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ºC 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二、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气瓶的单位,要向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三、需要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或到国家认定的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四、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及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五、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气瓶只能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

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气瓶内的介质不得向其他容器充装。

七、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暴晒;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要安放在远离实验室的专用屋内。

八、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要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发生意外事故时,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1.气体钢瓶安全使用须知

2.江南大学实验室气体钢瓶使用申请表

 

 

 

 

 

附件1:

气体钢瓶安全使用须知

一、气体钢瓶操作方法

1.在钢瓶上装上配套的减压阀,检查减压阀是否关紧。

2.打开钢瓶总阀门,此时高压表显示出瓶内贮气总压力。

3.慢慢地顺时针转动调压手柄,至低压表显示出实验所需压力为止。

4.停止使用时,先关闭总阀门,待减压阀中余气逸尽后,再关闭减压阀。

二、使用气体钢瓶的注意事项

1.钢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的地方。可燃性气瓶应与氧气瓶分开存放。

2.搬运钢瓶要小心轻放,钢瓶帽要旋上。

3.使用时应装减压阀和压力表。可燃性气瓶(如H2、C2H2)气门螺丝为反丝;不燃性或助燃性气瓶(如N2、O2)为正丝。各种压力表一般不可混用。

4.不要让油或易燃有机物沾染到气瓶上(特别是气瓶出口和压力表上)。

5.开启总阀门时,不要将头或身体正对总阀门,防止万一阀门或压力表冲出伤人。

6.不可把气瓶内气体用光,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7.氢气瓶应放在远离实验室的专用屋内,用紫铜管引入实验室,并安装防止回火的装置。

 

 

 

 

 

 

 

 

 

 

 

 

 

 

 

 

 

江南大学实验室气体钢瓶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使用安全责任人

 

联系电话

 

所属学院(单位)

 

所属实验室

 

申请使用气体种类

 

 

 

气体用途

 

申请气瓶种类及数量

 

拟购、换气的销售单位

 

销售单位是否送气

 

 

加锁铁柜存放

 

安全措施

单独房间存放

 

 

 

 

气瓶存放地点

 

用气学院(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学院单位公章

学校审批意见

 

 

填表人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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