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实验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商学院   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06-23  浏览次数:

 

 

江大校办〔2010〕7 号

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由于承压和介质的特殊性,存在着失效以至爆炸的危险。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不仅损坏压力容器本身,而且会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了保障广大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 号)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第207 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气瓶安全管理应遵照《江南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备处为实验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各单位安全负责人为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设备处作为负责学校实验室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    1. 负责制定我校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监督各学院遵照执行。

2.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 号)的要求,逐台向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建立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档案卡;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设计文件;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历次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4.编制我校锅炉、压力容器汇总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5.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锅炉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

6.组织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要求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7.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及时真实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办法,每台压力容器均需由专人负责,具体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本单位每台件锅炉、压力容器操作规程的制定,其内容至少应包括: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

2.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安全管理及维护。

3.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年检工作。压力表每半年需检测一次,安全阀需每年到无锡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所效验一次。取得检测合格证书后应到设备处备案。

4.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1)锅炉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工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锅炉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锅炉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7)锅炉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8)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条采购锅炉、压力容器时必须选择具有生产资质的国内外生产厂家,并有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如需进口,应先办理相应的进口审批手续。

第七条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引起安全事故,给广大师生员工的人生安全或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与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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