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商学院   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1-06-23  浏览次数:

 

 江大校办〔2010〕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的各类仪器设备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必要保证,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我校各类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购置、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全过程进行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包括以各类经费购置、定制、自制和接受捐赠的各类仪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管理范围

第五条江南大学仪器设备实行校、院(处)二级管理体制。设备处为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计划执行和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主管仪器设备工作的责任人,并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六条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200元(含)

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

1.单价在8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

2.单价在8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普通仪器设备;

3.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4.单价在200元(含)以上8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

5.单价在200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为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自主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七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设备处组织进行。各单位根据各类采购计划填写《江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委托表》或《江南大学设备采购单》,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报设备处,按《江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为保证仪器设备使用效率,各单位填写《江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委托表》或《江南大学设备采购单》前,应充分调研该设备供应商情况及用户使用情况,合理填写各类技术指标。定制或自制的各类仪器设备,需提供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明确的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采购方案确定后需由使用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仪器设备订货合同由设备处负责签订,进口仪器设备所需的各种手续由设备处负责办理。预算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在购置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要求见《江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条在采购工作中,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

第四章 验收与建账

第十一条新购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到货验收工作,仪器设备到货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

2.按合同、技术协议或装箱单,进行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3.按合同、技术协议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进行逐项验收,并应保证结果的可重复性和稳定性;

4.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验收报告,由设备处归档。

安装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录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备忘录,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设备处负责办理商检、索赔事宜,并与供货方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新购置的8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需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填写“江南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单”,经设备处审核确认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200元(含)以上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填写“江南大学低值资产建账单”经设备处审核确认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需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不得滞留账外。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有原始凭证的,以原始凭证记载的价格计价,无原始凭证的,可按市场同类设备价格作价。新增的附件应在原仪器帐上增值。

仪器设备建账时应明确仪器设备的保管人,保管人变更后及时报设备处备案。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每台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报表;

2.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

3.进行与仪器设备相关的学习与培训,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4.在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和新的测试技术及方法,使仪器设备发挥更大效益。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贵重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贵重仪器设备应加入“江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协作网”,按协作网要求进行日常管理,预约登记开放。

第十六条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各单位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在保证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用和对外服务,对外开放服务应按学校的有关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十七条设备处对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六章 借 用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的校内借用需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借方应填写《江南大学仪器设备借用单》,办理相应借用手续后使用。

第十九条原则上不允许仪器设备借出校外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借方应填写《江南大学仪器设备借用单》,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到设备处办理备案手续后借用。贵重仪器设备的借用需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借用需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借用。

第二十一条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发生损坏、遗失等问题,按《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七章 调拨和调剂

第二十二条因部门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对仪器设备办理调拨手续的,经转出、转入单位负责人同意,填写“江南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经设备处批准后,进行账面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由学校各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校内一般实行无偿调拨;各单位自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实行有偿调拨,调拨价格及补偿方式由调拨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根据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学校有权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作调剂处理。仪器设备基本完好,本部门已不需要的,可由使用部门向设备处提出申请,由设备处根据各单位需求情况进行调剂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将仪器设备调拨给校外单位,必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原则上采取有偿调拨的方式进行。批量及贵重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必须报主管校长批准。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需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移 交

第二十六条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经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并经设备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出国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仪器设备移交工作的主要要求:

1.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账、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2.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3.附带工具;

4.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的钥匙;

5.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二十八条离退休人员仍承担各类科研项目,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使用。离退休人员使用课题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也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章 报 废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仪器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经有关专家论证确认后可以办理报废手续的。具体实施细则详见《江南大学报废仪器设备处理办法》。

第十章 损坏丢失

第三十条师生员工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持仪器设备完好,防止国有资产损坏和流失,如发生损坏、丢失,应予以赔偿。具体实施细则详见《江南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十一章 资产清查和统计

第三十一条设备处应做好仪器设备数据库的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全校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网络数据。督促、指导各单位进行帐、物的清理检查,做到帐、物相符,确保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物清理检查工作,确保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安全与完整。按规定要求向设备处报送仪器设备各类统计报表,并由设备处汇总后报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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